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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农业交流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主持研究本团体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 可提名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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